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挡水工程经过一个主汛期并达到最大设计水位后,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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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为审批该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验收检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是在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的检测活动。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授权后,才具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资格。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成果是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过程中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
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单位必须对验收检测行为、验收检测成果及
结论负责,但不承担地勘、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与施工检测实行交叉检测,验收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施工检测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的直接下属单位。
第十二条验收检测单位开展验收检测工作程序(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首先应获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授权。(二)检测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并送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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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在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方案》审查时,应邀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地勘、施工、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检测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