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
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二)公证业务范围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f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5、辅助性业务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三)公证的效力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1、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f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效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