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按2300元平方米结算(一年一定),中心镇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一般镇按照180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3300元平方米结算,车库、地下停车位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鼓励办理住房按揭手续。农民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3、已签订拆旧建新协议,审批宅基地的,按原协议执行,原有房屋不作补偿,也不享受置换政策。4、对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区置换的,复垦指标归市政府调配,对所在乡镇(街道)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5、对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在下达计划内,按人均25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就近安置一套公寓房。有
2
f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个置换人口:1、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3、符合国家晚婚规定条件结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下列情形可以计入置换人口: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2、原有正式户口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置换人口的其它情形。五、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1、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同时,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少于10用于新农村建设,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区建设,控制一家一户用地审批,禁止在规划撤并村及50户以下自然村建房。2、农民保障性住房选址,市区原则上安排在两环线周边;中心镇和一般镇原则上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3、按绍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精神减免、缓缴保障性住房区项目有关规费,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收费也要坚持“支持为主、能低则低”的原则,按最低价收取,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六、农民待遇1、进城镇居住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2、进城镇居住农民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城居住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型农村合作医疗。3、对进城镇居住农民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就近施教区各类学
3
f校、幼儿园入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