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试行)
为加快城镇化步伐,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提出如下意见:一、置换对象经批准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处于旧房拆迁范围内可以复垦为耕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非农户只限于原户主或继承所得。对自然村整体搬迁户、集中连片搬迁户、重点建设拆迁户、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户,优先予以安排。凡列入置换对象的,其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必须同时置换。二、置换方式在中心城区、中心镇和镇置换农民保障性住房。三、置换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户(已有宅基地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置换的申请。2、审批。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初审。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同意后,汇总报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审批。3、公示。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在所在村张榜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人口、旧房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等。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签订置换协议。签约时由所在乡镇(街道)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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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件。到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5、注销。办理置换手续的同时,由置换对象向所在村申请注销原产权证,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汇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注销。6、结算。换房户将宅基地及周边区域复耕并通过验收。换房户择房、结算差价、办理权证。四、置换政策1、在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区置换,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50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享受建筑面积75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90平方米成本价住宅一套;面积在80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享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120平方米)住宅一套;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享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140平方米)住宅一套。实际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拆迁价补偿。2、被置换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市区公寓房置换成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