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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为本单位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员工在离开单位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应参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4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f55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应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和本单位员工公布。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本单位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公司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56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材料管理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本单位员工要按照规则和要求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或化学品包装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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