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三)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第八条所称家庭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
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
f级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农办、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出售财物、集体分红等收入;(五)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家庭,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f(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五)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