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合格,领取资质证书。r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r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r
考试合格,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r
第四十二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器具(不含家庭用燃气灶具)应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并给用户出具安装合格证书。r
第七章 燃气安全r
第四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r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r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管道燃气中加嗅。r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燃气钢瓶和调压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定期检验。r
第四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r
(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r
(二)用明火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试漏;r
(三)在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使用燃气;r
(四)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器具(不包括家庭用燃气灶具);r
(五)加热、砸、摔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r
(六)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燃气钢瓶之间倒罐;r
(七)自行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r
(八)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r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器具泄漏或损坏等故障,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发生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消防等单位和部门。r
第四十七条 因抢修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中断电力、通讯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抢修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补办有关手续。r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r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抢修的装饰装修设施;用户不拆除的,由燃气企业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r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时起,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当地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气。r
发生燃气事故,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查清事故原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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