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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大体形成了“系统规范型”和“阳光财政型”两大地方预算改革主流模式。如果从整个政府治理模式的视角来考察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创新的现实意义,地方政府预算改革积极性的调动,对于中国政府治理结构的长期演进所产生的影响将是非常长远的。
(三)政府部门资金配给自由裁量权存在扩大的倾向。在中国预算管理改革中,预算透明度的增加和“暗箱操作”的减少,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还有待继续完善,也就未能通过构建更为完备的监督制衡机制进一步约束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如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预算资金配给中的自由裁量权。目前,中国的预算改革,其重点仍旧是在政府内部加强行政控制,而不是强化立法机构对于预算过程的政治控制。预算资金结构性配给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未能受到应有的约束,反而呈现日趋扩大的倾向,严重肢解了政府预算管理的统一性。
在现行预算模式下,各级预算内资金中,资本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年初计划由各资金使用者提交给同级或是上一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各级财政部门确认总体的资金规模,而具体的资本性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则是由各级发改委决定。从而导致各级预算中基础设施建设等资本性支出预算的预留资金的比例过大,人为形成了某些享有预算资金再分配权的“第二财政部”。
(四)相关配套立法改革滞后,预算改革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1、当前的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是在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基本框架下展开的。在《预算法》出台之际,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和预算管理模式还带有很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立法环境还未完全市场化,《预算法》的某些环境也未能摆脱旧体制、旧模式的影响。鉴于法律规则的局限,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也未能完全突破《预算法》的基本框架,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改革推进的步伐。
2、不仅《预算法》自身难以适应政府预算管理发展的要求,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与修订工作也相对滞后。历时十多年的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仅仅在经历了近四个年头之后,于2002年6月才催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他许多重要的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要么迟迟难产,要么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旧规章。相关配套立法改革的滞后,使得许多改革举措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构建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结构的路径选择
(一)尽快完成构建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模式的组织准备工作。加快推动为市场经济立宪的进程,强化立法机构的权威监管职能。所谓“为市场经济立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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