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f(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
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f(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