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采用合同形式将法人责任转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依据;再者代建单位即使取得了法人地位可以行使法人职权,也并不愿承担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2、代建单位行业管理混乱我国对工程建设实行了阶段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方式,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归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从事不同建设任务的企业也分成不同的资质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管理。代建单位到底应取得怎样的资质,应由哪个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来加强代建单位的建设和管理,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各地方出台的本地区管理办法对代建制的含义和理解各不相同,其管理方法、职责和权力也不相同,限制了代建制管理的发展。3、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并未实现真正的分离实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解决“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并未实现真正的分离。一些业主单位为了部门利益,原本就不希望将项目交给代建单位管理,因此在项目实施中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过多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和工作积极自动性,也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4、代建收费过低由于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未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恶性竞争现象,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代建管理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周期最长、范围最广、管理责任大的工作,比照设计咨询及工程承包,其收费明显偏低,责权利不对等,影响代建单位的积极性,造成代建公司不愿派出优秀管理人员和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不利于提高代建工程管理水平和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益,最终也将阻碍代建制的发展。另一方面,希望加大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因而设置了较高比例的造价超支处罚和相应的节约奖励。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该做法难保不导致以降低使用功能和提高日后运行维护费用为代价换取工程造价的降低。项目代建是一种高层次的管理服务,简单地用考核承包商的办法来考核项目代建单位,其政策导向的后果是不难想象的。5、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会因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建设单位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一般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还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另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