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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验收采取交、竣工合并验收的方式。第四条县道、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其他农村公路以下均简称“农村公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自然村公路的验收按《福建省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五条县道、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农村公路的验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监督。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设计或变更设计文件、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或指示文件、国家或省颁布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文件组织验收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f二工程决算、竣交工文件等相关内业资料已按要求编制完成;
以上竣交工文件、图表、资料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负责编制,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三项目中的桥涵、隧道、挡墙等构造物已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在此基础上,整个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监理组、监理人员、沿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派出的代表组成质量核验小组组长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派代表担任,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质量鉴定暂行规定格式见附件2综合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核验小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对工程缺陷或需返工整改的路段,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核验小组应先出具检测及处理意见,待施工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
第九条农村公路验收申请由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工程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委托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核验小组开展质量检测鉴定,并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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