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
4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概括为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