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从该示范文本第十九条“房屋交付时间”约定看,我们来说明一下如何修改适用示范文本: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维修资金;(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维修资金;(三)甲方向乙方交付全装修住宅时,全装修住宅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第十九条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但最早不得早于年月日,在此日期前,乙方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并且不承担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就存在”二次交房”情况的开发项目来说,该示范文本根本未明确二次装修问题,如果直接适用该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约肯定是行不通的,故应当对第十九条“房屋交付时间”做相应的完善,可以考虑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条件甲方将毛坯房屋交付于乙方后,乙方应当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装修,装修的标准和验收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装修完毕后第二次交付的时间为年月日。”加上这一款约定后,就可以减少由于交付时间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当然,二次装修的操作方式会有较大的不同,增加条款的具体内容应视情况而定,比如有的开发商要求购房人与第三方装修公司另行订立合同,可能会导致二次交付的主体发生变更,这里就应当明确装修合同的主体问题。再比如由于存在二次装修,购房人不能实际占用房屋,可能会存
f在交纳物业费计算起点的不一致,对这一问题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就交付标志来说,示范文本一般是列举签署房屋交接书或交付钥匙,由开发商和购房人选择,上海市的示范本文第二十一条也有列举,如选择交钥匙应明确是装修之前验房收房的交钥匙。
2、交房标准与房屋验收问题分析对于交房的标准,不管是作为开发商,还是作为购房人,明确的交房标准是减少装修房纠纷最为关键的一环,减少全装修房纠纷,合同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合同内容越细化,后期麻烦越少。”比如,交付标准中,小到厨具的品牌、规格、颜色,能约定的都要约定。开发商合同里写明,厨具是西门子的,这还不够。西门子的产品众多,是哪一种?是新款还是几年前的款式?”从《上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