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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支行(下文简称镇巴县支行)金融服务水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镇巴支行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镇巴县支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镇巴县支行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镇巴县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隆成员:刘海波、孟江、邹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海波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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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处置;负责日常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镇巴县支行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公平交易的权利。四、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五、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镇巴县支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镇巴县支行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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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对金融消费者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