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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11资质111缺少资证照质证照收(备案)文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111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说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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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1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1121营业执照名称、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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