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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在资本三原则下,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足、缴足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资本总额,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公司必须保证在减少资本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资条件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资本。再次,股东和公司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对避免有限责任风险所承担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2、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授权股份”,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在存续期内发行股份的类别、每一类股份的总数。除非章程有限制性规定,发行时间、价格、类别股份的权利,均由董事会裁量,不必经股东会批准。其核心功能是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的活动空间,减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成本,提高效率。其理论基础在于,首先,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限额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特殊业务对资本的特殊要求(有的公司开始营业需
f要100万元,而有的公司只需要100元)因此它不能对债权人提供真正有意义的保护。,其次,通过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使债权人能够准确地预见和知晓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总额和经营状况,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无需通过对资本的预先强制要求。再次,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如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保护自我。最后,如果公司或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性从事不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揭破公司面纱”的诉请,使其权利得到最终救济。显然,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主要义务实质上被配置给了公司债权人。首先,在公司组织关系被有效规制、行为被有效规范的前提下,债权人必须对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总额、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以避免有限责任风险。其次,为尽可能地减少经营风险,债权人必须通过和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实物担保或股东个人提供担保,限制公司的股利分配,或者和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当债权人认为公司或股东无视公司独立性从事不法行为损害其利益时,“刺破公司的面纱”时,实质上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法,债权人必须举证。通过对这两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取舍,我们可以感受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不同的司法制度。法定资本制度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权资本制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条件,较多地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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