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案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一一年六月
前言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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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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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区划依据
11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6〕475号,2006年8月。(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