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图审的规定
闽建设2005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因原设计变更应进行重新勘察;4、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施工勘察。(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f(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3、电气(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2)改变防雷设计类别、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4、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5、暖通(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三、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
f列资料;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
位和图号等);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