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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布实施。
(五)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公布生效。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自本意见发布实施1年内完成并实施动态管理。
f(六)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七)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珠江新城—员村地区、琶洲地区、“天河北—环市东—东风路”、南沙新区、科学城、知识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和广州南站地区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八)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规划建设若干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进珠江新城—员村地区金融总部等示范基地建设。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九)加强用地保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其用地按市“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十)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具有总部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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