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要制定防火措施和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二条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并在工作面投产时投入使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主、副井井口;2、主、副井井底附近和主要硐室;3、主要进、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巷、工作面顺槽;4、各皮带、刮板机等转载点附近20m以内;5、其他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气设备。第三条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第四条井口检身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和使用灯泡、电炉取暖。第五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f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电焊、气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戒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工作。
第六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收。严禁将剩下的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采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七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