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9月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04201900001190)。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30万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3年自2019年9月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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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至2019年9月8日止,每月一期,共36期,具体贷款起止时间以合同所附借款借据为准。采用分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年利率为756。被告二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的担保。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9月1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0万元,但被告一自2019年8月11日开始断供,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此致南山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借款合同起诉状(三)原告: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号122,电话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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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2判决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此致沈阳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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