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
第4页
f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1000122400512090002)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登民一初字第2113
第5页
f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借款合同起诉状(二)原告(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被告一(借款人):王女被告二(担保人):罗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63325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1日,逾期继续计息,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被告一不还款时有权依法拍卖被告二担保抵押于原告处的抵押物(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