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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坚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下列全面开放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文艺节目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室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时间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开关和火源管理等。
商业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公共建筑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室内设计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家装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
f必须经公安消防必须机构实施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实战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取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而前,必须具备宣传教育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取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单个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架设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粗大突出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比邻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马尔松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须要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其内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化》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大理石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产品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的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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