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f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附录一附录二录
总则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建筑间距8建筑退让4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10停车设13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18市政工程22乡村规划建设31附则33名词解释34计算规则39
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4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图示56
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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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
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七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混合用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