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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的政府政府公报2010年第23期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f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第十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等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再生水行政
f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中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查环保、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证办理等行政审批过程中还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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