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听证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多样化1可以规定非正式听证2可以实行繁简分立原则3可以增加事后听证的规定结束语论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引言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11为各国所广泛采用。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听证程序。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他人不利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国的听证被称为对质程序。重要的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大额财产及其他重要权益,需要特别慎重对待。基于这种考虑,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2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已经施行了十年,又缺乏较为详细的配套性规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建设欠明确与具体,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其不足之处已逐渐显现。随着《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的相继出台,听证的范围已从原来的行政处罚领域逐渐向其他行政决定领域、行政决策领域乃至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领域延伸。实践中,听证程序的应运已然超越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13听证这一体现程序公正的核心制度,已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世人的瞩目。因此,及时总结以往听证工作的经验,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已是一项紧迫任务。本文主要围绕《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规定,结合国内外一些听证理论和实践,谈一谈目前行政处罚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现状及主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14《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它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