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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开发建设,市场化运作。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70为中户型,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其他户型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市保障办提出,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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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水平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我市居民家庭收入、住房需求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等情况,适时调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籍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第十二条家庭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共同居住的户籍人数计算。第十三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四条申购家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五拆迁户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六《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原件)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可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转街道办事处。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购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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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三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进行全面复审,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报市保障办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日。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核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予以登记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消购房资格。五购房。申请人持《登记单》到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凭《登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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