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免除因申请而需交纳的费用。第6节英语教育收费数额
(1)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申请的英语教育收费数额为不超过适用的收费限额,并且由申请者为其成员的相关的申请者所在阶层做出规定的数额。(2)于1995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中做出的相关申请所适用的收费限额,依据第(3)条的规定,为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注:此处的公式缺,原文以及法律来源均没有此公式)其中:“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用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a)将第一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绝对价格紧缩指数由财政部于上一财政年度1月1日以后发布;(b)找出与在上一财政年度截止于12月31日的那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c)该数值即为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基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用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a)将第一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绝对价格紧缩指数由财政部于上一财政年度1月1日以后发布;(b)找出与截止于1993年12月31日的那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c)该数值即为基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3)如果依据第(2)条中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值不是5澳元的倍数,则该数值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约整:(a)如果该数值超过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低之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则将其约整至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高之倍数;(b)在其他情形下将该数值约整至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低之倍数。第7节英语教育费用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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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在以下情形中,不需支付英语教育费用:(a)有关为免税签证而做出的申请;或(b)有关为免税入境许可证而做出的申请。(2)在以下情形中,亦不需支付英语教育费用:(a)申请者在交纳费用前撤回申请;或(b)先前为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已支付了费用且并未收到退还费用的人做出的申请;或(c)做出申请时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人做出的申请。第8节申请者支付费用
申请者应支付相关申请的英语教育费用。第9节授权
部长大臣可以通过由其署名的书面文件将其依据本法案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授予其部署的官员。第10节规章条例总督可以制定规定如下事项的规章条例:
(a)本法案要求做出规定的事项或许可做出规定的事项;或(b)需要或便利做出规定的事项,以便使本法案得到实行。注释1、此次再版的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包含1992年第177号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法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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