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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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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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