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定位和作为的思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援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正确分析判断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对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一、认真思辨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民法院工作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管理主体的角度看,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主体之一。党中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其核心就是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社会管理体制如何创新,有学者提出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4个方向:社会管理主体改革,即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社会管理方式改革,即从行政管制为主到以公共服务为主,建立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手段改革,即从单一行政干预手段到若干手段组合;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革,即从强力压制到有效沟通协调。也有学者提出,要建立行政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行政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
1
f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对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和途径不管采用哪种观点来界定,至少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社会管理主体中所称的“政府”,不仅限于传统的狭义政府即行政机关,而应该指广义政府,即所有由国家财政拨付运行经费,承担一定政府职能或为政府的社会管理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理由是:社会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当代,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的利益;而社会管理的主体构成也从传统的国家或政府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扩展到了所有的公共部门国家或政府、第三部门、非盈利组织或中介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社会管理变成一种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公共治理。因此,作为专司审判的司法机构,人民法院自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