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和事故记录;
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
7、安全技术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
四、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选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用于生产。
2、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3、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4、对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5、气瓶使用单位应对瓶装气体供方进行评价,应选用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气体。气体到货后应当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有关充装、警示、检验等标识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2、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3、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f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6、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7、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2、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