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各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完成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取证和持证上岗工作,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和台账。第五条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等工作。三、特种设备的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职工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装置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
f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七条特种设备在立项、技术论证、选型、招标、签订合同、购置时,应有安全生产部参加,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八条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交货时,必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资料、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登记建档。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需到原登记注册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