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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引咎辞职规定》),并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这一规定。次日,所有国内的重要报纸都登载了这一消息,有报纸称这是“中国第一个引咎辞职的职务诞生”,反映出媒体对这一规定以及在中国引入引咎辞职制寄托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我将论证,这一规定是一部涉嫌违宪的法律,它不仅可能侵犯了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法院的相对权力,因此有可能改变目前宪法规定的中国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而且,我还将论证,如果贯彻下去,这一制度将有可能损害中国法院系统在近年的改革中已逐渐浮现出来的改革目标,有可能使目前进行的一系列并不完善的改革实验前功多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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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显然具有更高的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同样也隐含了重大的理论问题。例如,为什么宪法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为什么即使以改革的名义不能轻易,更不能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规定,改变宪法的权力配置和制度结构?目前的法院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权力配置的意义何在?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高度关注和细致讨论。但是,相对而言,这些问题至少在法律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甚至可以说是常识(尽管论证得也不够),因此,我只是在文末的余论中做一个法条主义的分析和归纳,以其提醒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这些问题有待冷峻分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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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中关注的是后一个问题。因为,同前一个问题相比,后一个问题涉及到对司法制度的制度分析,对中国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乃至对目前以及此后的司法改革都可能具有更为一般的并且是迫切的理论意义。我将论证,这一规定的出台反映了决策者对法院系统和行政系统不同的制度逻辑缺少基本的了解和理解,导致司法改革(准确地说,实际是法院系统改革)缺乏前后一致的制度逻辑,造成了一些改革措施自相矛盾和改革效果自相抵销;媒体对这一规定的积极反应,法律界对这一规定的无所谓,不仅反映了人们对政府机构的制度性违宪问题不敏感,也反映了学界、媒体乃至一般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的制度逻辑缺乏理解和关注;因此,必须注意研究和发现司法的制度逻辑,并按照其内在制度逻辑逐步推进中国法院系统的改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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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本来可以从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个体独立这一司法原理单刀直入,把这一原理当作不必质疑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是,鉴于第一,中国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司法机关的独立;第二,即使从长期来看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