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与定额
2001年6月
f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它所有制企业仅供参考。
第103条露天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104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易采易选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在矿床总体开发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在方案比较中,一般露天开采可考虑优越系数。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提高入选品位;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
f效益等,做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第105条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露天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第106条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第107条露天矿设计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动态经济分析,择优选取方案。
f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采矿设计主要基础资料:一、黑色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若干原则规定(一)经过储委审查批准的矿床详细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二)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三)深大露天矿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要有最终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可根据各矿山的边坡工程地质条件不同情况,分阶段逐步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没有边坡研究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开展设计的,需有委托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