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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Juscivile”市民法。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droitcivil.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ge
一‘tirm是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法语为“droitcivil”,英语为“civillaw”,日本将之译为“民法”。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