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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制度名称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受控状态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
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
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
董事会。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f1.对外投资行为。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4.提供财务担保。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2.销售产品、商品。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4.重大行政处罚。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8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f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11条子公司总裁或委派董事在知悉本制度第2章所列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子公司总裁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12条当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或变更事项时,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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