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43条的规定我们也可以以违反合同义务提起违约之诉。从这个角度来看,受害者为第三人,但他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许多国家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立法或判例都扩大到了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与合同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的真正使用者、占有者等)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这对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以上论述为产品存在缺陷时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而又选择违约时,存在的一个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这是产品存在缺陷时的一个例外情形,同时产品存在瑕疵时,笔者认为也存在着一处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情形,即在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展销、租赁柜台时经营给销售者带来损害时,销售者可以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如果展销会结束了或者柜台租赁期满了,此时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很难去找,销售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