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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行业管理方案
室内装修行业管理方案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和《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配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外墙装饰、军事设施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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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