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
作的解释。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
法含义所作的解释。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
作的解释。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
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