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
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
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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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三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
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
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
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