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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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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
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
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含投资
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
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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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
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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