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在稳定经营方面,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土地流转最低时间不得少于5年。在劳动力使用方面,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7个市要求从事农场生产的固定家庭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6个市要求家庭农场无长期雇工或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固定劳力。(三)经营主体指标1资产维度。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具备基本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以及一定的配套农业机械。苏州、连云港、常州还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其中,苏州、连云港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2制度维度。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农事生产记录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其中,连云港、盐城等地要求相关生产制度上墙公开。苏州、南通要求家庭农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3效益维度。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济效益。各地要求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80以上。其中5个市将农业收入限制为家庭农场收入。徐州、南通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亩均效益高出普通农户20,苏州、盐城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30。(2)社会效益。各地方政府要求家庭农场在农业技术运用、品牌建设、诚实守信、生态建设等方面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二、对江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思考(一)家庭农场的“家庭”特征指标不明显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其行为主体是家庭。家庭的“同居共财”属性要求其具备相对完整的财产权、承担合理的伦理责任和相对独立的社区性家等特征。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家庭”特征并不明显。一是对于家庭财产。场房场地、配套机械等指标只是家庭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体现家庭财产“同一家计”的本质要求以及家庭财产内容的全部。二是各地认定指标基本没有关于家庭社会伦理责任的内容,忽略了家庭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特征。三是对于家庭的社区性。农场经营者户籍指标否运用于判断家庭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当地传统熟人社区对家庭资格的认可会对家庭成员范围认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二)家庭农场的“适度”控制指标较缺乏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是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是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当农场生产单位投入大于单位产出时,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适度。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适度”缺少具体控制指标。一是家庭成员生产能力的判断指标。是以家庭成员个人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