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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天津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居民),经营者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且男性在1860岁之间、女性在1855岁之间。2、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经营者家庭劳动力为主。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临时性雇工不计)。3、家庭农场自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4、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且与土地转出方或发包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应达到以下面积要求:以粮食生产为主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2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者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以上标准。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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