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和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纪委书记通常情况下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对同级党政领导成员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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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体制方面我国已经形成的公务员监督体制虽然对公务员的履职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但该制度尚未成熟,存在很多漏洞。主要表现为:1、不管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由于隶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制约,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的情况,最终往往是事发才去查处,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的功能却被弱化。32、现实中我们对公务员的监督往往更重视上级和党内的监督,而轻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而难以真正的行使。此外,我们对那些人们普遍认为不大会存在腐败情况的所谓油水较少的比如教学、环卫、科研和公益等单位缺乏监督,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公益事业监督的反思。3、我国的行政体制也使得法定监督机关的监督行为难以全面的开展,如行政监察机关需要向本级政府还要向其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被监督者比监督者位高权重而对监督者有恃无恐的情况,这就使得权力难以制衡,导致监督不能够落到实处。另外,监督的实际执行力度有限,对既定问题视而不见,或者仅仅停留在表面,对违法违规公务员的查处力度不够,造成监督流于形式。(三)监督法规不完善另外,我国现有的公务员监督方面的规范大都局限于条例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就给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降低了监督效能。同时,我们的监督体制的执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难以事前防范、事后监督以及调查取证这些腐败行为等现实问题。三、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在严峻的反腐斗争形势下。我们应紧密联系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借鉴古今中外官员管理和腐败治理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一)整合众多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公务员监督机构大量事实和历史经验证明,对政府和公务员行为最有效的监督方法是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我们知道,在世界范围内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政府的廉洁性都很高,究其原因,在于它们都有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澳大利亚的监察专员公署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都是一个地位独立的不受任何政府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