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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细则
(试行)(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增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崇高、业务精湛、构造合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照教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诲教学工作。
第三条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甘肃省内,从事教诲教学工作公办普通中小学、中档职业学校、幼儿园、其她教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状况。
第五条省教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在编在岗教师教师资
f格定期注册组织、管理、监督和实行。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在本细则(试行)实行前已经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均应申请初次注册。申请初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教师资格;(二)被聘任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诲教学工作。初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七条对“一人多证”、“高证低聘”、“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人员,办理初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对“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当前中小学任教,由申请人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相似或相近一本证书进行注册。(二)对“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视为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三)对“低证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以及持有中档职业学校实习指引教师资格在其她学科任教,在本实行细则(试行)实行前已经在岗中小学教师进行初次注册时,视为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教师资格,但需在下一种定期注册周期前获得与任教岗位相应教师资格。否则,将调节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四)对“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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