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具备中档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师德体现;(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毕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诲行政部门规定360个培训学时;(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诲教学工作。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暂缓定期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毕国家规定教师培训学时;(二)中断教诲教学和教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一种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定期注册为不合格。(一)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原则,影响恶劣;(二)一种定期注册周期内持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f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定期注册。
初次被聘任为中小学教师,应自聘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初次注册。本实行细则(试行)实行前已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期间内申请办理初次注册。
第十二条经初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任合同;(四)任教学校出具师德体现证明;(五)任教学校出具注册期内历5年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诲行政部门承认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诲证书);(七)教诲行政部门规定提供其他材料。初次聘任为中小学教师和本实行细则(试行)实行前已经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初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关于状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第十五条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期间内,登录中
f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网educ
申报系统进行填写有关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