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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解读: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服务或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是否依法招标?
16号令仅规定了以下五种依法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非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分析:除16号令规定的五种项目外,其他项目采购按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采购类,二是非政府采购类。对于非政府采购类的项目,依照采购人自治原则,法律并不强制。对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理由一:《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此处的等是等内不是等外,不得作扩大化解释,即限且仅限于五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重要的设备材料?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解释如下: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何为不可分割?何为实现基本功能
条例释义中采用的是以同步设计来判定
(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通俗理解就是:需要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实践中也有人以是否具备可移动性来判定,比如中央空调,属于不可分割,分体式空调属于可以分割。笔者更倾向于以“三同时”来判定为佳。
理由之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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