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控环保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建立健全环保内部约束机制,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各单位、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财政工作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内部控制目标(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环保职能,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f(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证各项环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环保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环保信息、财务数据、预决算报告、工作记录和相关报告真实完整。
第五条内部控制主要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以及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第六条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各单位(科室)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融入环保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
f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相结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内控工作效率。
(二)制衡性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单位(科室)、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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