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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f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一)基本要求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8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9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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