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送达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名称类型、具体位置、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第八条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方案报送督办单位备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三)治理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保障。(五)治理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第九条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第十条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同意
f的,督办单位向挂牌单位报请销号。审查未同意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报请挂牌单位批准;挂牌单位批准的,督办单位及时将延期申请批复意见送达治理责任单位,继续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治理责任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挂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根据治理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挂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r